共用品 (Public Goods)#

物品可以划分为私用品与共用品两大类别。我们之前讨论的物品属于私用品(或私人物品)。私用品的特征在于其独用性(exclusive use),即当某一人正在使用时,便排除了他人同时使用的可能性。市场上的需求曲线是通过将各个消费者在不同价格下的需求量相加而形成的,即个人需求曲线的水平加总。

相比之下,共用品的特征在于同用性(concurrent use)。这意味着一个人的使用不会妨碍他人同时使用,允许多个个体无干扰地共同享有。对于共用品而言,市场需求曲线是通过将每位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垂直相加得到的:即在每一数量下,累加所有消费者的最高支付意愿(或保留价格)。例如,灯塔和国防是典型的共用品。灯塔为海上航行的船只提供导航服务,一艘船使用灯塔的服务并不会减少其他船只使用同一服务的能力;国防则保护国家免受外来侵略,为全体公民提供安全保障。

共用品对应的英文术语是「Public goods」,这一概念最早由萨缪尔森提出。尽管「公共物品」是其常见的中文译法,但我们在这里采用张五常建议的「共用品」一词,以此强调其本质特征,避免引发必须由政府提供的误解。稍后我们将说明,共用品并不一定需要由政府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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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 共用品的市场需求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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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的排他性与竞争性

排他性(Excludability)是指一种物品或服务在被某个消费者使用或消费时,能够有效地阻止其他消费者同时使用或消费该物品或服务的特性。排他性意味着只有付费并获得授权的消费者才能使用该物品,未付费或未授权者则无法使用。竞争性(Rivalry)则是指当增加一位消费者时,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量,或者说,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正值。例如,当蛋糕被一人享用之后,留给其他人的部分便会相应减少了。或者,一个人吃掉苹果后,这个苹果就无法再被其他人消费。

排他性强调独占性和控制权,而竞争性则侧重于竞争和冲突。私用品同时具备排他性和竞争性。如私人汽车和个人电脑等。这些物品的使用权明确归属于特定个体,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

与此相反,非排他性意味着物品的使用者无法阻止其他人使用该物品。这意味着难以或无法对它们进行收费。非竞争性则表示,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人消费该物品的能力,即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以付费大模型为例,它具有排他性,因为如果不支付费用,就无法使用。但同时,它也具有非竞争性,因为在未达到资源瓶颈的情况下,增加一个用户的成本几乎为零。这意味着在一个用户使用该模型时,并不会显著影响其他用户的使用体验或系统的性能。只有当系统资源(如计算能力、存储空间等)达到瓶颈时,才会出现竞争性,此时增加新用户可能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显然,同用性包含非排他和非竞争性,换言之,共用品具有非排他和非竞争性, 可以以零边际成本为人们提供利益,而且每个人都能享受这些好处。

共用品的供给问题#

相较于私用品,共用品存在收费困难的问题。私用品因其独用性,自然形成了隔离机制,使得不付费者可以被有效排除,从而收费相对容易。然而,共用品的同用性特征使得隔离不付费使用者变得困难,因此对其消费进行收费也显得尤为困难。例如,烟花升空绽放时,所有人都能观赏,无法将观赏权仅限于付费者。

个体在不承担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使用共用品的行为,被称为「搭便车行为」,这类个体则被称为搭便车者。在旅游景点中,一些游客可能会选择不付费而跟随付费导游的讲解,以节省费用,这便是一个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因此,共用品往往伴随着正外部性,即它们不仅直接惠及付费的消费者,还对其他人产生积极影响。

由于搭便车问题的普遍存在,消费者不会为共用品付费,因为他们预期其他人会为之买单,这导致市场往往难以有效地提供共用品,进而造成共用品供应不足。传统理论认为,共用品不能由私人部门有效提供,若要实现共用品的有效供给,必须由政府来补贴或提供,或是改变私营企业的激励机制使其生产这类商品。

对共用品的一些说明#

从不同的角度看,物品兼具私用性与共用性。#

从不同角度来看,任何物品都兼具私用性与共用性。以服饰为例,它作为私用品,一旦被某人购买,其他人便无法再购买同一件,然而其样式却具有共用性。当某一品牌推出新款服装后,市场上很快便会出现仿制品。再如汽车,它同样是私用品,但其外观设计却具有共用性,你欣赏它并不影响我欣赏,因此会出现汽车样式相似的情况。

路虎 v.s. 陆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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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风和路虎之间的争议,就是说明物品兼具私用性与共用性的一个很好的例子。陆风X7车型与路虎揽胜极光在外观设计上的高度相似性,不仅引发了消费者的混淆,也凸显了汽车外观设计的共用性特征。这种共用性体现在,当一款汽车的设计被广泛认可时,其他品牌可能会模仿这种设计,以期获得市场的认可。然而,这种模仿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对品牌和设计的追求,但也引发了路虎对陆风的法律诉讼,指控其抄袭设计并侵犯了知识产权。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中,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简称路虎)与江铃陆风(简称陆风)之间的案件历经七年终于尘埃落定,期间双方经历了多轮交锋。最初,双方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试图将对方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化;而后,路虎转而适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最终凭借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取得胜利,并获得赔偿。

2010年12月,路虎极光在中国上市。但值得注意的是,路虎在2011年11月才在中国提交了极光的外观专利。两年后,陆风提交了X7的外观专利,并且也获得了批准。2015年8月,陆风X7上市。路虎认为这明显是对自己设计的抄袭,并质疑为何陆风能够通过外观专利审查。

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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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专利纠纷中,路虎首先向陆风发出了律师函,但未得到回应。2014年7月,路虎将陆风告上了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陆风专利无效。理由是陆风X7在申请外观专利时,路虎极光已经上市,且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显著差别。

然而,陆风并不甘示弱。2015年2月,他们反过来请求宣告路虎的专利无效。陆风的理由是,路虎极光虽然2010年12月就上市了,但直到2011年11月才申请专利,超过了我国专利法中6个月的新颖性保护期,因此不应被授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视了双方的请求后,于2016年6月3日作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判决:同时支持了双方的请求,两个外观专利同时失效。陆风X7的专利被无效是因为路虎的车型销售在先,陆风的专利申请在后。两者在车身立体形状和设计风格上具有基本相同的特点,包括悬浮式车顶、车身比例、侧面腰线等关键设计元素。这种相似性导致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应具有明显区别的规定。

然而,故事并未就此结束。陆风之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裁定专利无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恢复陆风X7的专利。2018年3月,陆风竟然成功了,专利得以复活。

但路虎并未善罢甘休,官司一路打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驳回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陆风的专利再次被判定为无效。陆风继续上诉至最高法,但最高法维持了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依然认定陆风专利无效,这场风波才最终告一段落。

反不正当诉讼 check alt text

在专利纠纷进行的同时,路虎也在2016年6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正式起诉陆风,指控其侵犯路虎的著作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这场诉讼持续了将近三年。

2019年,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陆风败诉。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朝阳法院认为陆风X7有5项车型设计是直接抄袭了路虎揽胜极光的设计,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下令江铃汽车必须立即停止侵权,现款陆风X7停产停售。而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朝阳法院驳回了捷豹路虎公司的著作权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著作权是文艺作品专用,工业品不适用此规定。

陆风提起上诉。2021年5月,历时七年的路虎陆风”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陆风X7全面禁售。

小米汽车SU7

小米汽车SU7在2024年3月28日的发布会上首次亮相,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款车型的设计被认为与保时捷Taycan有几分相似,尤其是在车身线条和某些细节设计上。小米SU7的发布引发了一些争议,一些人认为它是模仿了保时捷Taycan的设计,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相似性可能是巧合。

在第四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期间,保时捷中国总裁及首席执行官柯时迈首次对小米SU7与保时捷Taycan的相似之处做出了回应。他表示:“对于小米SU7和保时捷的相似之处,我认为或许是好的设计总是心有灵犀。”

当使用情况不同时,共用性可以转为私用性。#

当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时,物品的共用性可以转变为私用性。以免费公路为例,在交通流量较低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一辆额外的车辆并不会降低其他车辆的速度,体现了其共用性。然而,当交通出现拥堵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此时,公路的某一段可能因车流密集而变得难以通行,这段道路便暂时具有了私用性,车辆的使用会影响到其他车辆的通行,产生了负外部性。

这种转变表明,在不同的使用情境下,物品的性质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准公共物品

若物品仅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则称为准公共物品。

有些物品具有非竞争性,但不具有非排他性。例如,网络视频平台,增加一位用户观看视频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因此,该物品是非竞用性的。但是,平台通过账户验证和访问权限控制,只有付费订阅的用户才能观看视频内容,从而实现了排他性。同样,私人健身房、会员制图书馆等也属于这一类。这些机构通过收取会员费来限制非会员的使用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属的服务和资源,多服务一位会员的成本在一定范围内为零。

有些物品则具有非排他性,但不具有非竞争性。例如,一片公共草地虽然是非排他的,但过度放牧却是竞用性的,因为放牧的牛羊越多,可供其他牧民使用的草地资源就越少。空气通常是非排他性和非竞用性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变成竞用性的,例如,在工业区附近,工厂排放的污染物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从而影响到人们享受清洁空气的能力。

不具有排他性但却具有竞争性的物品被称为公共资源。 具有排他性而不具竞争性的物品则被称为俱乐部物品。

高尔夫球会、私人健身房、会员制图书馆等都属于俱乐部物品的范畴。这些机构通过收取会员费来限制非会员的使用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属的服务和资源。同时,它们也面临着如何平衡会员数量与资源利用效率的问题,以确保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和会员的满意度。

通常,将不具有排他性但具有竞用性的物品称为公共资源。将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用性的物品称为俱乐部物品。

共用品可以由私人提供#

尽管从理论上讲,共用品存在收费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共用品只能由政府提供。例如,科斯()的研究表明,在17世纪初至中期,英国的灯塔建设与运营就有私人投资者参与。这些投资者通过向政府申请特权,向受益船只收费,从而解决了收费难题。申请过程中需要多名船主联名签字,确认灯塔对他们有益且愿意为此付费。

再以免费视频为例,视频内容一旦发布在网上,任何观众均可无差别地观看。然而,视频创作者可以通过广告间接收费来获取收益。例如,Bilibili网站上的UP主会在视频中加入广告带货,视频平台也可以在视频前插入贴片广告。随着视频受欢迎程度的增加,广告数量也会相应增加。观看广告所花费的时间被视为观众支付的一种成本,而平台通常也会为希望享受无广告体验的观众提供支付会员费的选择。例如,爱奇艺的黄金VIP会员连续包月费用为22元/月,基础会员费用为15元/月。

此外,网络直播等场景也通过间接收费的方式获得收益。例如,健身直播虽然是共用品,但主播可以通过带货或引导观众送灯牌、礼物、打榜等方式获得收入。

音乐会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音乐本身是共用品,但通过在音乐厅内演出并对座位这一具有私用性的资源进行收费,实现了音乐会的私人供应。音乐厅通过出售门票,对座位进行定价收费,从而覆盖成本并实现盈利。音乐厅隔离了未付费的听众,而座位作为私用品可以定价收费。

更广泛地看,知识和发明同样属于共用品范畴。书籍、包含发明的产品、付费课程等,都是通过将知识和发明与具有私用品属性的载体相结合,从而实现了知识的私人提供。专利法律为这种私人提供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专利制度,发明者可以获得对其发明的独占使用权,从而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

以隔离权利来收取费用是人类社会发达的一个主要原因。版权、商标、名牌、商业秘密、发明专利等,都是隔离收费的例子。

—张五常

差不多所有的物品或服务,在不同的比例上是捆绑着私用品与共用品的特征。私用品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有隔离之效。这样,出售者会以私用品那部分出价收费,而共用品那部分的价值是捆绑着“私用”那部分,把后者之价提升。

—张五常

灯塔的故事

张五常在其文章《灯塔的故事》中探讨了灯塔作为共用品的经典案例,并以此来反思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关系。他指出,传统经济学认为灯塔是共用品,因为一旦建成,任何人都可以从中受益,而无法向受益者收费,因此灯塔应该由政府提供。然而,实际上在17世纪初至中期,英国的许多灯塔是由私人投资者建造和运营的。这些投资者通过向政府申请特权,向受益船只收费,从而解决了收费难题。申请过程中需要多名船主联名签字,确认灯塔对他们有益且愿意为此付费。灯塔的收费由代理收取,通常是海关的公务员,收费标准基于船只的大小和经过灯塔的次数。到了19世纪,政府开始逐步收购私人运营的灯塔,最终实现了灯塔的全面国有化。

张五常在这篇文章中引用的灯塔案例来自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的研究。科斯的研究显示,在17世纪初至中期,英国的灯塔建设与运营就有私人投资者参与。这些投资者通过有效的收费机制证明了即使是共用品,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提供问题。

通过灯塔案例,张五常反思了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关系,认为共用品并不一定只能由政府提供。他指出,传统经济学对灯塔作为共用品的收费困难存在误解,实际上,私人投资者通过合理的机制成功解决了收费问题。例如,灯塔的收费不仅限于直接收费,还包括通过特权申请等方式实现的间接收费机制。这种机制使得私人投资者能够在不完全依赖政府的情况下提供共用品。

PPP模式

公共私营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是一种创新型的合作模式,旨在通过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来建设和运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这种模式不仅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具体而言,PPP模式是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政府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PPP模式强调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由私营部门提供公共服务,而政府则根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支付对价。

合作的前提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双方需在项目目标、运作方式、盈利模式等方面达成一致。此外,PPP模式强调风险共担,即项目失败或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由于PPP项目通常涉及长期合作,项目完成后,通常需要将设施移交给政府进行后续的开发运营。

PPP模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合作方式和项目特点进行分类,包括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私营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并在运营期结束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BOO模式(Build-Own-Operate),私营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拥有权和运营权;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政府将现有设施的运营权转让给私营部门一段时间,之后再收回运营权;以及DBFO模式(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私营部门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和运营。

PPP模式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利用私营部门的专业能力和创新技术,提高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效率,同时通过私营部门的资金投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并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更好地管理项目风险。此外,私营部门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往往会积极采用新技术。然而,PPP模式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复杂的合同条款需要专业的法律和财务支持,政府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确保项目符合公共利益,以及需要长期的政策支持来维持合作关系。此外,还需要确保项目能够惠及所有社会群体,避免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公地的悲剧#

假设有一片草地,可以用于放牧。假设奶牛数量为 \(q\),产牛奶量为 \(f(q)\),单位成本为 \(c > 0\)

若草地为私有,拥有者面临的问题可以表示为:

\[\max_{q} \ p f(q) - qc\]

其中,\(p\) 为牛奶的单位价格。通过一阶条件(FOC)求解最优奶牛数量 \(q^*\)

\[pf'(q^*) = c\]

这意味着,奶牛的边际收益等于其边际成本。此时,\(pf(q^*) - q^* c\) 可视为土地的租值,即放牧所带来的净收益。拥有者的问题本质上是最大化土地的租值,即通过合理控制奶牛数量来实现草地资源的最佳利用。

接下来,假设草地为共有,所有放牧者都可以任意使用土地。这时,只要有利可图就会有牧民进入牧场放牧。若 \(pf(q) - qc > 0\),即放牧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牧民会继续进入放牧,直至 \(pf(q) - qc = 0\),即土地的租值下降为零。这种情况被称为「公地的悲剧」,即由于缺乏有效的产权安排,公共资源会被过度使用,导致资源价值的耗尽。

这说明竞争需要受到约束,无约束的竞争会导致资源租值的消散。在公共资源管理中,如果没有适当的约束机制,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开发和耗竭。界定产权是一种重要的约束手段,通过明确资源的产权,可以避免租值消散至零。产权的界定不仅有助于防止过度放牧,还能激励资源拥有者对草地进行可持续管理,从而确保资源的长期价值。

界定产权意味着没有绝对的自由,而是通过法律和社会规则来规定资源使用的权利和责任。这种安排可以防止公共资源的过度开发,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