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需理论的应用#
税负归宿#
征税(或课税)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利用政治权力对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的行为。征税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其它来源包括出售国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非税收入(如土地出让金、罚款、没收财产)等。预算赤字和通货膨胀也是影响政府收入的因素。在本部分,我们将分析:(1)税收的法律归宿——如规定由买方或卖方交税——是否是税负的真实归宿?即税负归宿问题(tax incidence,或称课税归宿或税收归宿,指税负实际的承担者)。(2)如果税负归宿与法律归宿不同,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税负的真实归宿,以及买卖双方的税负比例。
相关概念和分析思路#
从量税和从价税#
根据计税依据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类型。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而从量税则可采取数量、重量或体积等进行计税依据,如每单位商品税额为t元。从价税又可以区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的税率等于税款占价税合计金额的比例,价内税通常是向销售方征收,如我国的消费税;价外税的税率则等于税款占商品不含税价的比例,价外税通常向购买方征收,如我国的增值税(由出售方代收代缴)。
征税对市场价格的影响#
在征税前,商品在市场上交易时只有一个价格,买方支付的价格等于卖方获得的价格。征税后,市场价格分离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这会导致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卖方实际获得的价格不同。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之间的差异是单位税额。
当政府对消费者征税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方面需要向政府缴纳税额,另一方面需要向卖方支付商品的价格。这时,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卖方实际得到的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当政府对生产者征税时,消费者将商品价格支付给卖方,卖方从中将税款支付给政府,剔除税款的价格为卖方实际获得的价格。因此卖方实际获得的价格仍为不含税价格,而买方支付的价格仍为含税价格。无论政府对买方还是卖方征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始终是含税价格,生产者实际获得的价格始终是不含税价格。
既然征税会使市场价格会出现分离,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要思考供需曲线上价格的含义。需求曲线上的价格代表消费者在边际上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征税后,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这一价格,因此税额应包含在此价格之内,需求曲线上的价格为含税价格。供给曲线上的价格代表卖方在边际上需要得到的最低价格,征税后,卖方所需要得到的价格也不能低于这一价格,因此,税额应加在此价格之上,供给曲线上的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
征税后,市场价格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无论政府对买方还是卖方征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始终是含税价格,生产者实际获得的价格始终是不含税价格。需求曲线上的价量关系转变为含税价格与需求量的关系,供给曲线上的价量关系为不含税价格与供给量的关系。
分析思路#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没有征税时的市场均衡,该均衡价格是计算买卖双方税收负担的基准。
其次,需要调整供需曲线。由于征税后,供需曲线上价格的含义发生了分离,因此需要将它们调整到同一个价格尺度下,以分析新的市场均衡。具体调整的方式是,将供需曲线的价格尺度调整为与征税后的均衡价格相一致。均衡价格定义为在市场上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价格。如果政府对消费者征税,消费者支付给卖方的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因此均衡价格为不含税价格。这说明我们需要调整需求曲线,在每一数量下,需求曲线需下移单位税额,即为不含税价格与数量的关系。如果政府对生产者征税,消费者支付给卖方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因此均衡价格为含税价格。这说明我们需要调整供给曲线,在每一数量下,供给曲线需上移单位税额,即为含税价格与数量的关系。例如,在对数量征税(从量税)时,在每一数量下,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之差恒定为单位税额。
第三,计算征税后的市场均衡。包括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以及均衡数量。均衡价格的定义取决于政府对哪一方征税。
第四,计算买卖双方的税负归宿。需要将征税后买卖双方支付和得到的价格与未未征税时的市场均衡价格进行比较。消费者在征税后支付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单位税负可以表示为:
卖方在征税后实际获得的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单位税负可以表示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分析步骤主要是用于分析税负归宿是否受法律规定的影响。在下一部分,我们将假设政府对买方和卖方分别征税,并比较市场结果是否相同。如果结果相同,则说明税负归宿由市场而非法律决定。如果税负归宿由市场决定,则在计算税负时不需要考虑供需曲线如何移动,只要将价格调整到同一尺度进行计算或者直接使用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之差等于单位税额和市场出清条件进行计算即可。
税的法律归宿是否是税负的真实归宿?#
本部分基于以某种商品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从量税进行分析,假设政府对市场交易的每单位商品征收t元的税额。
假设对某种商品的市场逆供需曲线为:
如图36(a)所示,未征税时,需求曲线(\(D\))与供给曲线(\(S\))的交点,E,为均衡,均衡价格为\(P_E\)。
对生产者征税#
向生产者征税,卖方将税收交给政府,消费者支付给卖方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市场均衡价格即为含税价格。所以,我们需要将供给曲线向上移动t单位,代表含税价格和供给量的关系。如图36(b)所示,供给曲线由\(S\)移动到\(S'\)。\(S'\)所对应的逆供给函数为:
新的供给曲线(\(S’\))与需求曲线(\(D\))的交点,A,即为征税后的市场均衡。均衡数量为\(Q_A\),均衡价格为\(P_A\),为含税价格,即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含税价格(卖方实际得到的价格)为\(P_B(=P_A-t)\), 在原供给曲线上。与征税前的均衡价格相比:
均衡数量下降,\(Q_A < Q_E\);
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P_A\))上升,多支付的价格即为承担的单位税负,等于\(P_A - P_E\);
卖方实际得到的价格(\(P_B\))下降,少获得的价格为承担的税负,等于\(P_E-P_B\)。
因此,虽然政府对生产者征税,但是卖方并未完全承担税负,而是与消费者共同分担。
对消费者征税#
对消费者征税,买方将税收交给政府,消费者支付给卖方的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市场均衡价格。所以,我们需要将需求曲线向下移动t单位,代表不含税价格和需求量的关系。如图36(c)所示,需求曲线由\(D\)移动到\(D'\)。\(D'\)所对应的逆需求函数为:
新的需求曲线(\(D’\))与供给曲线(\(S\))的交点,B,即为征税后的市场均衡。均衡数量为\(Q_A\),均衡价格为\(P_B\),为不含税价格,即卖方实际得到的价格,含税价格(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为\(P_A (=P_B+t)\), 在原需求曲线上。与征税前的均衡价格相比:
均衡数量下降,\(Q_A < Q_E\);
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P_A\))上升,多支付的价格即为承担的单位税负,等于\(P_A - P_E\);
卖方实际得到的价格(\(P_B\))下降,少获得的价格为承担的税负,等于\(P_E-P_B\)。
因此,虽然政府对消费者征税,但是买方并未完全承担税负,而是与卖方共同分担。值得注意的是,该结果与对生产者征税的结果是相同的,表现在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含税价格),生产者实际得到的价格(不含税价格)和均衡数量相同。这是因为,在图36(c)中,A点为将供给曲线向上移动t单位与需求曲线(D)的交点,即为对生产者征税后的均衡。
总结#
税负的法律归宿与实际的赋税归宿不同,虽然政府可以规定是向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征税,但是实际的税收负担是由供需决定的,而非政府。无论政府向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征税,最终的市场结果——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均衡数量——是一样的。 政府对征税对象的规定只会影响交税的方式:对消费者征税,消费者将税额交给政府;对生产者征税,消费者将含税价格付给生产者,生产者再将税额交给政府。
以上分析也说明,无论政府对哪一方征税,我们只需将供需曲线调整为同一价格尺度,含税或不含税价格,进行分析即可。或者也可以基于征税后的市场结果进行计算:
其中,\(P^d\)是需求曲线上的价格,为含税价格;\(P^s\)是供给曲线上的价格,为不含税价格。这相同于我们在供需曲线左侧打入一个和单位税额等长的楔子,如图如图37所示,当楔子恰好卡在供需曲线处时,需求曲线上的价格为含税价格,供给曲线上的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对应的数量为均衡数量。
练习
已知需求曲线为 \(Q^d=40 - P\); 供给曲线为\(Q^s=- 5+2P\),假设政府征收 2.5 元的从量税,请计算新的均衡产量和价格。
答:
市场出清条件: \(Q^d = Q^S\)
\(\because \quad p^d - t = p^s\)
\(\therefore \quad 40 - p^d = -5+2(p^d - t)\)
\(\Rightarrow \ p^d = 50/3 \quad p^s = 85/6 \quad Q^* = 70/3\)
我们最后简要分析一下从价税。在分析从价税下的买卖双方税收负担时,需要先指明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因为它们的含税和不含税价格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假设t为从价税的税率,对于价内税,含税价格*(1-t)=不含税价格,这说明在征税后,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上价格的关系满足:
对于价外税,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t),这说明在征税后,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上价格的关系满足:
再结合市场出清条件,可以计算从价税后的市场均衡。
考考你
试对从价税进行税负归宿分析。说明政府不论对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征税,市场结果是一样的。注意:这里使用逆需求和供给函数进行分析,不要使用画图分析,因为画图难以准确表示供需曲线的移动。
税负归宿的决定#
接下来,我们思考什么因素决定了供需双方的税收负担。试想四种极端的情形:
(1)需求具有完全价格弹性,即需求曲线是在某一价格处的一条水平线。当价格高于此价格时,需求量急剧下降到0。这意味着商品没有任何提价空间,表明在征税后,卖方没有能力通过提高价格来转嫁税负,因此卖方需承担全部的税费。如图38(a)所示,征税后,在供需曲线左侧打入楔子,因为需求曲线是水平线,所以含税价格和未征税的均衡价格相同,生产者将承担全部的税收负担。
(2)需求完全无价格弹性,即需求曲线为在某一数量处的垂线。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价格不会导致需求量的减少,降低价格也不会导致需求量的增加。这意味着,卖家可以完全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而不会对销量产生影响。如图38(b)所示,含税价格的上升幅度恰等于单位税额,消费者将承担全部的税负。
(3)供给具有完全价格弹性,即供给曲线在某一价格处的一条水平线。当价格低于此价格时,供给量跌为0。这意味着商品没有任何降价空间,表明在征税后,买方需承担全部的税费。如图38(c)所示,征税后,在供需曲线左侧打入楔子,因为供给曲线是水平线,所以不含税价格和未征税的均衡价格相同,消费者将承担全部的税收负担。
(4)供给完全无价格弹性,即供给曲线为在某一数量处的垂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对价格变化完全不敏感,这表明生产者可以承担全部税负,而不会影响供给量。如图38(d)所示,不含税价格的下降幅度恰等于单位税额,卖方将承担全部的税负。
以上分析表明,税负归宿和买卖双方的价格弹性有关。越富有价格弹性的一方,对数量的调整越灵活,承担的税负就会越少。这是因为只有进行交易的商品才需要纳税。因此,哪一方更容易离开市场,承担的税负就会越少。在征税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含税价格)上升,卖方实际获得的价格(不含税价格)下降。如果消费者更容易离开,就表明商品的提价能力有限;如果生产者更容易离开市场,则表明商品的降价能力有限。简而言之,买卖双方对价格的相对敏感度决定了双方的税收负担。相对缺乏弹性(数量调整不灵活)的一方承担的税赋更多。
征税的福利分析
政府征税后,总盈余是各方获得的净收益之和。除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盈余外,还包括政府的税收,
如图39所示,和未征税时的市场相比,总盈余的损失为三角形ABE的面积。我们将这部分损失称为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因为我们通常会把供需曲线画为直线,所以无谓损失是三角形的形状,也可称为死三角的损失(welfare loss triangle)
很显然无谓损失是利,在这部分所对应的数量下,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有利可图必图之,说明市场各方参与人会有动力去减少无谓损失。而相关的行为变化是无法由供需图的分析所得到的,比如对香烟按包去征收数量税,香烟的长度会边长。因此,供需图是分析的起点,而不应是终点。
补贴归宿
价格管制#
价格管制是指政府通过政策或法律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干预。干预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最高限价(Price Ceiling)和最低限价(Price Floor)。狭义的价格管制通常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相当于规定了商品或服务售价的上限,价格超过最高限价是不允许的;最低限价规定了售价的下限,价格低于最低限价也是不允许的。价格管制可以理解为政府不允许市价竞争来出清市场(即在市价下,需求量等于供给量),而是通过强制规定一个不同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来干预市场。因此,如果最高限价有效,则需低于无干预下的均衡价格,否则限价——高于或等于均衡价格——将会如同虚设,不影响市场均衡;同理,如果最低限价起作用,则需高于无干预下的均衡价格。
政府为什么要进行价格管制呢?或者说价管的目的是什么呢?最高限价抑制了商品的售价,通常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例如出于「公平」的考量,确保穷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负担起生活所需,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租金管制。而最低限价使卖方得到更高的价格显然是伤害消费者的,那为什么会如此规定呢?这是因为政府认为一些卖方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抬价以保证其收入或者平抑价格的波动,如通过最低工资以保护低端劳动力,或农产品最低限价以保护农民利益。
最高限价#
在本部分,我们以租金管制为例分析最高限价对市场均衡的影响。如图41所示,在没有干预下,市场均衡租金和数量分为800元和300套。若最高限价有效,其规定价格应低于800元/月,在此,我们假设为500元/月。在限价下,根据需求定律,价格降低,需求量增加,供给量减少,一部分房东会选择退出租房市场,比如,从出租转为自用或减少出租面积,这会使需求量大于供给量,被称为短缺。在市场力量下,价格会上升回到均衡价格,但是由于最高限价的约束,价格将无法上调以使市场出清。可见,与未管制的均衡相比,市场上用于出租的房屋数量减少,从300套降为250套,假设每套房子的租客为一人,这说明有50个人本可以在自由市场上租到房子,但现在却因为租金管制而无法租到,此外,租金的降低还增加了100套住房的需求量,因此,在500元的限价下,出租房屋的短缺数量为150套,即有150个人在市场上愿意租房却不能如愿。虽然租金降低,但是因为出现了短缺,所以我们无法得出租客在整体上一定会获益的结论。而对于房东,因为租金和供给量的降低,他们的整体收益是下降的。
在长期,短缺现象会更为严重,表现在(1)供需曲线会更富有弹性;(2)最高限价会抑制长期供给,限价使出租房屋的回报降低,投资者会将资源转移到不受价管的其他行业或者,使供给减少;(3)人口的增长会增加对出租房屋的需求,使需求增加。此外,最高限价还会带来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下降。一方面,最高限价会强制降低卖方的收入,使他们有动力降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最高限价也减少了卖方所面临的竞争,因为受管制的商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即使降低质量也不会影响收入。例如,“租金管制法催生了贫民窟恶房东,一个一贯待客粗鲁、不把契约责任当回事儿的商人,将会很快关门歇业。但在租金管制之下,房东们没什么压力竞相取悦顾客。即使有访客受够了干脆走人,房东知道潜在的租户们还排着长队等着搬进来呢”(墨菲《第一本经济学》check)。
对于短缺,我们有两点说明:(1)短缺源于市场价格的抑制,是指人们愿意出价却买不到商品的现象,商品价格不能使市场出清;(2)需求量和供给量都是意图之物,这说明短缺也是意图。从这个意义上讲,短缺不是事实,是无法进行检验的,或者说无法推出用于验证的假说。在短缺下,通常会出现排队或随机摇号等商品配给的非价格方式,但是若排队或随机摇号的现象没有出现,我们也不能否认短缺的存在。如张五常老师所言,短缺“含义着的可能出现的效果有多种,…… 任何一种或几种的合并皆与短缺没有冲突。但哪种行为可以‘推翻’这个假说呢?没有!例如排队轮购的人数不加反减,‘短缺’的存在不一定被否决。…… 一个与任何现象没有矛盾的理论不能解释任何现象”([],p115)。在现实中,我们观察到的永远是销售量等于购买量等于成交量。
从竞争的角度看,最高限价只是压制了市价竞争,但不影响商品的稀缺性。只要稀缺这个条件没变,就仍需要解决分配问题,竞争仍会存在,改变的只是竞争准则或方式。在逻辑上,我们可以将最高限价后可能出现的竞争准则分为两类:非价格配给和间接市价竞争。上文提到的排队和摇号都属于非价格配给,排队的准则是先到先得,摇号的准则是随机获得。再如,卖方根据其喜好决定出售对象(Discrimination according to sellers’ biases),如优先出售给亲朋好友或熟客,或者政府对消费者进行限量配给,即规定每个消费者所能够购买的最大数量。
间接市价竞争是指本质仍是「价高者得」的竞争方式。试想,如果你是房东,会心甘情愿的将房子按管制租金出租吗?会不会想办法收回被管制的租金呢?仍以图41为例,假设我们以租金之外的名义,比如维护费或家具费,向租客收取每月200元的费用,在逻辑上,房子仍会是有市场的,这是因为之前有租客愿意支付500元/月的房租。在如此操作下,我们实际得到的租金将和未管制时一样,这相当于绕道回到了价格竞争。如果别的房东也都如此行事,房租管制将会如同虚设。我们来看一些“绕道”的实例,在租金管制后,纽约和香港分别出现了“钥匙金”(租房子需购买房子的钥匙)和 “鞋金”(租房子需支付房东找租客鞋子磨损换新鞋的费用)的现象;北京对高档商品房限价后,出现了开发商通过增加精装修来“曲线”涨价的现象。在美国油价(最高限价)管制期间,加油站推出了汽车加润滑剂优先加油的措施。这些都说明了在管制下,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卖方不会白白放弃被政府管制的收入,而是会想办法将之收回。此外,黄牛(或黑市)的出现也属于间接市价竞争的方式,只不过在此,黄牛赚取了被管制的收入。
哪种竞争准则或方式会被选择呢?我们再从产权的角度做进一步思考。之前有讲到,产权包括所有权、收入权、转让权和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并不重要,只要拥有后面三个权利,便可认为拥有完整的产权。转让权的存在含义着使用权或收入权,或两者合并的存在。从本质上看,最高限价可以理解为对卖方部分收入权的管制或侵犯,原本每月500元的房租收取的好好的,现在却只能收取300元。但是,房子的价值是不会因管制而改变的,200元的价值仍在,只是不能以房租的形式收取。那么,这个200元的价值会归谁所有呢?房客,房东还是其他第三方呢?价管对此并没有界定,我们可以称这200元的管制收入为无主收入或无主租值,即没有指明归属的收入。可见,价管模糊了资产的收入权,或者说资产的收入权只得到了部分的界定。
若资产的收入权界定模糊,资产的使用者可能会改变其使用方式,使资产的价值下降,如房屋的质量下降使无主收入低于200元,这可以称为无主收入的消散或租值消散。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无主收入是利,其消散是浪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表明有利可图必图之,因此,在局限条件的约束下,各方参与者会有意图减少这浪费,或者说在最大程度上获得这利益。张五常老师认为减少无主收入消散的行为就是最高限价带来的现象。
价格管制的经济分析重心,并不是传统经济学分析是否有短缺,而是人们要采用什么样的竞争方式。
—张五常 (《制度的选择》)
基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能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利益(最少的浪费)的竞争方式是最优选择。我们提到,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只有市价竞争是没有浪费的。在非价格配给下,人们也需要付出代价,如等待的时间,但这些代价属于非利他形式,即对卖方或社会没有贡献。这些非利他的代价取代了物品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浪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最高限价下,绕道回到价格竞争的间接市价竞争会是首选,非价格配给方式次之。不同的局限条件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竞争方式的选择。这说明,在现实分析中,我们需要找到最高限价下重要的局限条件,并在其约束下分析哪种竞争方式或多种竞争方式会出现。
需要注意的是:(1)间接价格竞争和非价格配给方式是可以共存的。(2)如果卖方可以通过绕道市价竞争的方式收回被管制的收入,则最高限价实质并未起到作用,管制名存实亡。但是与无管制的市场相比,间接价格竞争会增加市场的交易费用,如,对绕道获取收入的商讨成本以及纠纷处理等费用,也就是说达成交易变得更麻烦了,即使可以获得相同的资源配置,但花费的成本却更高了。(3)如果最高限价涉及面较广,且政府决心很强,监管任何间接市价竞争的方式,那么,在极端情况下,最高限价最终会导致计划经济。一方面,最高限价下,供给量会降低,价格抑制的幅度越大,供给量降低的越多。为了避免商品供给量的大幅下降,政府会试图降低卖方的生产成本,如对劳动力、原材料和其它生产要素进行最高限价,即沿产业链「纵向」扩张最高限价。另一方面,商品供给量的减少,也会使消费者增加对限价商品替代品的购买,这又会带来价格上升的压力,政府会发现有必要「横向」扩大最高限价的范围。因此,在严格的价管下,越来越多的商品会纳入管制范畴。然而,价管的商品越多,限价带来的短缺问题会更严重,政府会发现需要会采用配给制,干预生产等措施来解决问题,最终将导致全面计划性的经济。因此,全面的价格管制相当于计划经济。
委内瑞拉价格管制
2013年,委内瑞拉的通胀率高达56.2%,几乎是2012年的三倍(20.1%)。为了控制通货膨胀,政府从11月开始实行了非常严格的价格管制措施,如原市价20万玻利瓦尔的冰箱价格上限设定为1.9万玻利瓦尔,该措施覆盖了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食品、医药品、住房、电力和运输服务等。价格管制允许政府设定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上限,以控制消费者价格的上涨。同时,政府还制定了商品定量配给计划,以确保公民获得必需品。
然而,这项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因为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通货膨胀已经让这个价格控制政策面临了崩溃。许多公司和经销商因价格过低而被迫停止生产或进口商品,而政府也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货源来满足需求。这导致了自然资源的匮乏、长时间的排队和取得必需品的极度困难。
此次价管造成了委内瑞拉经济发展停滞、商品短缺、黑市繁荣以及特权阶层的腐败。
总结#
(1)浅层次分析:在最高限价下,供给量小于需求量,造成短缺。但是短缺无法推出可以用于检验的假说。
(2)中层次分析:最高限价压制的是价格竞争,但不影响商品的稀缺性。只要稀缺存在,竞争就会出现。在最高限价下,竞争方式或准则会出现改变。
(3)深层次分析:最高限价使卖方的收入权界定模糊,限价之上的商品所值被称为无主收入。在局限允许下,竞争的各方参与者有意愿减少无主收入的消散。竞争方式或准则变化选择的原则是:能以最低成本减少无主收入的浪费。
check
最高限价 check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都保留有允许政府在战争、通胀、突发重大事件等特殊情况下进行价格管制的权利和规定。 根据我国《价格法》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等非常时期可以对原本放开由市场确定价格的重要商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干预程度不同可分为价格紧急措施和价格干预措施两大类,具体包括冻结价格、规定限价、限定利润率、提价申报等。
最低限价#
在本部分,我们以最低工资为例分析最低限价对市场均衡的影响。我们可以将劳动力作为商品看待,假设价格为小时工资,数量为工作的小时数。如图42所示,在没有干预下,市场的均衡工资和数量分为6元和500小时。若最低工资有效,需高于6元,在此,我们假设为7.25元/小时。在最低工资下,根据需求定律,价格提高,需求量减少——企业会减少对劳动力的雇佣,供给量增加——提高的工资吸引了一些劳动力进入市场,这使得需求量小于供给量,称之为过剩。在市场力量下,工资会下降到均衡价格,但是由于最低工资管制,工资无法下调以使市场出清。可见,与未管制的均衡相比,劳动力的工作时间降低,从500降为400小时,假设每个劳动者只供应1小时的劳动力,这说明有100个人本可以在自由市场上工作,但现在却因为最低工作而失业,此外,工资的提高还吸引了50位劳动者进入市场,因此,在7.25元的最低工资下,劳动力过剩的数量为150,即有150位劳动者在市场上愿意工作却不能如愿。
同短缺一样,我们可以将过剩理解为商品的市价被人为抬高,使卖方想卖却卖不出去。过剩是「意图」之物,无法验证。虽然无法推出用于验证的假说,但是商品库存的增加或失业率的上升通常被视为最低限价的后果。对于失业率数据,我们需要注意,失业人口包括的是没有工作但在一段时间内积极找工作的失业者,如果没有积极找工作是不算在失业人口之内的。因此,当很多失业者心灰意冷不再找工作后,失业率会降低,但不能意味着经济形势的好转。
失业率介绍
check 需要修改!!
中国失业率的计算方法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定义和方法。根据ILO的标准,失业率是指劳动力中主动寻找工作但没有找到的人所占的比例。
中国统计局负责统计和发布失业率数据。以下是中国失业率的计算方法:
劳动力的定义:劳动力包括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就业人员是指在统计期内有经济活动并有收入的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统计期内没有工作,但符合以下条件:(a)主动寻找就业机会;(b)准备立即参加工作;(c)能够开始工作。
抽样调查: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从不同地区的家庭中选择代表性样本。调查内容包括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寻找工作的情况、工作时间等。
调查周期:失业率的计算通常基于特定的统计周期,如每季度或每年。
失业率计算:失业率的计算公式为失业人数除以劳动力人数,然后乘以100,即失业人数/劳动力人数 × 100。
中国失业率计算指标主要包括城镇失业率和抽样调查失业率。下面将对这两个指标进行更具体的介绍:
城镇失业率:城镇失业率是指在城镇地区的劳动力中主动寻找工作但没有找到的人所占的比例。这个指标重点关注城镇地区的就业情况,因为城镇地区通常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位供应。城镇失业率是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重要经济指标之一。
抽样调查失业率:抽样调查失业率是通过对家庭进行抽样调查来估计失业率的指标。国家统计局会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家庭代表作为样本,调查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和寻找工作状态。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失业人数和劳动力人数,然后得出抽样调查失业率。
抽样调查失业率是一个更全面和准确的指标,因为它考虑了劳动力参与和失业状况的更多细节。这种调查方法更能反映实际的就业和失业情况,因为它基于实际家庭调查数据。抽样调查失业率通常每季度或每年发布,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和准确的评估失业情况的指标。
两种失业率指标在中国的统计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提供了对就业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的不同视角。城镇失业率关注城镇地区的就业情况,而抽样调查失业率通过家庭调查提供更全面的失业数据。这些指标的发布和使用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研究人员了解中国的就业趋势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我们接下来思考一下,劳动者的工资是由什么决定的?企业之因此会付给员工工资,是因为他们给企业创造了价值,在之后的生产者理论部分(check)我们会指出,员工的工资取决于他们的边际产出。如果在给定的工资水平下,员工不能给企业带来足够的价值(生产率低),那么企业就会选择解雇或者不雇佣这样的员工。最低工资虽然提高了工资,但不能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率,由此带来的效果是,对于那些生产率低于最低工资的劳动者,他们将难以找到工作,并且管制也不允许他们降低工资工作。这些低技术劳动者本是最低工资最希望保护的对象,但却因为最低工资伤的最深。弗里德曼曾言:最低工资对穷人是场灾难,尤其对美国黑人更是一场灾难。如果雇主觉得某人不值得向其支付最低工资,他就不会支付那个数额的工资。最低工资像是一项慈善——一项非常完美的事物,但也是很多雇主承担不起的事物。如果存在最低工资的要求,雇主可能会干脆不雇佣那个人了。Deere&Murphy(1995)指出提高最低工资,使最低工资工人占比最高的年龄—性别群体(15-19岁的年龄群体)遭受的就业减少的比例最大。Clements&Wither(2014)研究表明,在21世纪头10年的后半段,美国50个州平均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30%的做法摧毁了全美140万个工作岗位。check
最低工资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但是,在现实中,企业通常不会马上进行裁员企业,而是先减少甚至停止招聘新人,并增加现有员工的劳动强度以减少对劳动人数的需求。此外,企业的应对措施还可能包括,不改善或降低员工的工作环境,将成本向消费者传递,以及用机器替代劳动力的使用等方式以抵消最低工资带来的成本上升。如果最低工资持续上升,经济不景气,企业可能会进行裁员或者最终倒闭。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逻辑上,最低工资会导致失业,但是失业的增加与最低工资提高的强度也是有关系的,如果最低工资上升幅度很小,对企业的成本影响不大,那么,失业率也许不会出现相应的提高。再者,影响失业率的因素很多,在实证研究中要注意是否可以剥离出最低工资的影响,去建立因果推断。正是因为现实的复杂性,在实证研究中,学者们并未得到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影响的结论,一些相关文献可参见:Neumark&Wascher(1992),Katz&Krueger(1992),Card&Krueger (1994),Neumark&Wascher(2008),Riley&Bondibene(2016)和Möller(2012)。我们在阅读的过程中可以思考,这些文章所得到的结论是否是可信的。
最后,从产权的角度看,最低限价可以理解为对资产转让权的侵犯——本来在市场上出售的好好的,但是因为最低限价,却卖不出去了。对于最低工资,政府可以强制要求企业出高价购买劳动力,但是对于农产品最低限价,政府却不能要求消费者购买,为了维持市场价格,政府可能会需要以最低限价收购市场上过剩的农产品(国家收储),补贴农民以减少种植面积,配额制度,强迫下游厂商购买,或对进口他国低价农产品加以限制。
棉花临时收储政策
2011年,我国实施了棉花临时收储政策,旨在稳定棉花价格,保护棉农利益。然而,这项政策并没有如愿实现其目标,反而带来了许多问题。
这项政策实施后,政府开支巨大。由于国际棉价远低于国内棉价,国产棉几乎全部进入储备,按1200万吨计算,需要收储资金2400亿元左右,仓储费用15多亿元。同时,抛储棉价高于进口棉价,企业购买意愿较低,抛储量不高,资金占用压力巨大。抛储价格低于收储价格,导致政府资金损失。
此外,由于棉花收储价和市场价存在利润空间,企业往往会铤而走险,出现“转圈棉”的现象。所谓“转圈棉”,是指纺织企业以低价购买储备棉后,未自用而是以较高的价格进行倒卖,特别是将储备棉重新套包、打包冒充本年度棉花交储的行为。。虽然国家层面屡出政策严防“转圈棉”,但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棉花加工产业链中,棉农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棉花加工企业则在利益上占据优势,导致两者之间形成利益竞争。此外,棉花生产无法实现集约化,也使得该产业无法实现产业升级,从而导致了大量棉纺企业的亏损和倒闭。
总的来说,棉花临时收储政策并没有如愿实现其目标。政府的财政负担沉重,储备损耗大,成为市场的“不定时炸弹”。同时,农民得益会被上、下游产业瓜分,下游企业受损。一旦收储政策取消,农村受损严重。
最低工资政策
自2004年起,中国地方政府要求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政府采用了两种方法来确定各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比例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这两种方法都考虑到每个雇主所承担的扶养人口数量。政府还根据各种因素对最低工资进行进一步调整,包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平均工资水平、社会福利、失业率以及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资料来源:The higher costs of doing business in China: Minimum wages and firms’ export behavior)
比例法是基于覆盖贫困条件下一个人标准生活成本所需的最低收入。
恩格尔系数法是基于最低食品支出与恩格尔系数的比值,计算得出最低生活成本。这两种方法还考虑到每个雇主所承担的扶养人口数量。
供需分析的缺陷#
供给和需求是我们分析商品市场均衡的工具,它们“约束着在不同价格下买卖双方愿意成交的最高量。在指定的条件下,市价与成交量被决定了。这些于是决定收入的分配与资源的使用”(《制度的选择》)。
但是,供需包含的只是商品的市场价格和数量的信息,无法反映当局限条件变化时,人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对。比如,在价管管制中所指出的人们竞争方式或准则的变化,再如,对香烟按包征税,会使香烟的长度变长;在禁止建立独栋别墅的政策下,出现用车库相连的拟独栋别墅;对二手房征税的政策,市场上出现了阴阳合同(用市场最低指导价签订合同交税,实际支付按市场价格);汽车排量税的征收,促使了涡轮增压发动机的研发等等。
再者,供需是概念工具,供给量和需求量描述的都是人们的意图。说市场不出清——短缺或过剩——只是说在市场价格下供给量不等于需求量,这也是意图,无法验证。竞争方式或准则改变,代价的形式也会发生变化,在逻辑上,对于这些代价,我们也可以描述其对应的供给量和需求量,从而达到一个在此代价下的出清条件。现实中可以观察到的永远是购买量等于销售量等于成交量。
附录#
纽约租金管制 (作者:17级国际商务查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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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市是全美战后唯一始终保留房屋租金管制的城市,1947年联邦政府授予地方选择权后,由于纽约持续的住房短缺,纽约州政府保留了房屋租金控制法案。而后的上世纪60年代,越战爆发,对联邦政府的人物财力都是一个巨大消耗,美国经济也在停滞衰退,纽约房屋建设也受其影响,房屋空置率于1965年的3.2%跌至1968年的1.23%,房屋租赁形式愈加严峻,导致纽约市紧急制定了房屋租金控制法(1962 年)、房屋租金稳定法(1969 年)以及紧急房屋租金保护法(1974 年)。
纽约市的廉租房政策,有两种,一个叫“房租控制”,rent-control, 一个叫“房租稳定”, rent-stablized。 “房租控制”最严格,几十年房租不涨, 如果轻微上涨要向市政府申请特许。“房租稳定”稍微好一点,虽远低于市场价格, 但不会像前者那样低那么多, “房租控制”下的租金常常是市场价的零头。而最便宜的“房租控制”房是苏荷区的一个一卧室公寓,从1940年开始没有涨过价,每月租金55美金,等于吃一顿好牛排的午饭 的价格。同楼的另外一家,1967年开始入住,面积500平方英尺(约等于47平米)的公寓,每月租金71块美金。在纽约租房市场上,1.8%的出租公寓是这类“租金控制”,平均租金是800美元一月。另一类“租金稳定”廉租房占出租单元数量的45.4%, 平均租金每月1000美元,每年可以涨率3.75%。看起来也不是很低对吧,我在一家中介网站上查了一下,这个价格的学生公寓都在皇后区的边缘地带,而且还不是一人一间房而是上下铺或者多张床,同房源单人居的房价就得加上好几百刀了。
不同于我国的政府主导的廉租房建设,纽约市的政策实际上是将由政府主导的,在公共领域的廉租房建设工作,转移到私人领域。通过立法的形式,牺牲部分房屋所有者——出租人的利益,将一般公租房的管理成本转移到私人房东身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前公租房社区内阶级过于固化、社区不良风气盛行的问题,节省了管理成本。第二代租金管制“房租稳定”的政策,意图在可控的范围内让租金拟合市场的规律波动,不让出租人的生产者盈余减少过多。但事与愿违,租金控制政策不仅没有起到很好的社会福利效果,甚至发展成为了纽约市租房业的一颗毒瘤。原因其一,而正如课堂上所讲的那样,出租人对于因政策原因被强行收回的那部分“无主收入”,会想方设法地以某种方式回收,比如出租人降低管理维护住房的成本,导致一些无人看管的“贫民窟”的产生;地产商人没有动力建造廉价公寓,倾向于建造不受影响的豪华公寓。
举一个有趣的例子,1981年,还是地产开发商的川普入主了曼哈顿中央公园南100号的旧楼,想在这个黄金地址建豪华公寓,但旧楼里一小撮福利房住户却不肯搬走。川普故意通过断暖气,电梯里倒垃圾,停止物业修理,甚至免费邀请街上的那些有精神疾病、吸毒的流浪汉来入住,意图赶跑那些租户,甚至花了100万美元打官司,最后达成庭外和解。然而,正如《纽约邮报》2012年3月的报道所指出那样,纽约市这种福利公寓的数量巨大,占了整个房屋租赁市场的47%。也就是说,纽约市有217万个可租公寓,近一半是这种福利房,但为何廉租房仍然供不应求呢?这就涉及到管控政策的另一个弊端了。
纽约这种福利房的规则是,以1971年为界,福利房的租户只要是在1971年7月1日前入住的,只要自己不搬出,就可以永远租住下去,承租人过世后还可以把福利房租转给配偶和家庭成员,人生代代无穷已,年年租金望相似。这就固化了房屋出租流动,只要能住就相当于白住,没有人愿意搬出去,即便是当初搬进去很穷的人在经过一代代的发展富裕后,仍能享有几乎免费的房子。
如果是按照第二种出租方式,模拟市场的规律出租房屋,虽然价格受到一定管制,但是这为了降低垄断利润,使价格更透明而不失弹性,从理论上来讲不是一个零和博弈,能让更多的有需要的人住上廉租房。然而当福利房的流通被阻断后,那些真正需要住廉租房的人,只能被迫接受市场上的高房租,甚至是睡大街了。而存在很大一部分根本算不得穷人的中产阶级,能够钻制度的空子,通过关系和手段,住进质优廉租房。因此也存在一种,“我见过的福利房的受益者,没有一个是穷人”的说法。
政府过度管控的结果,导致最终的结果与起初的意愿恰恰相反,很少惠及贫困人口,也没有合理调整住房资源的分配,增加住房供给,最终未能让整个市场变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