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是指在某些行业中,单一企业能够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结构。这种现象主要源于规模经济效应,即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品的平均成本持续下降。由于这种成本优势,其他潜在竞争者难以进入市场,从而形成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通常出现在具有高固定成本和显著网络效应或地域性优势的行业中。这些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研发需要巨大的初始投入,只有通过大规模生产才能摊薄高昂的固定成本,并且单个企业比多个企业更有效地运营。例如,在电力供应系统中,一个统一的大电网不仅能够摊薄高昂的建设成本,还因为其网络效应而比多个小电网更具经济效益。同样地,在供水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以及电信线路等领域,由一家公司集中建设和维护覆盖整个区域的服务设施也比多家分散布局更为合理和高效。
如{numref}图%s<natural_monopoly> 所示,由于平均成本在整个产量范围内持续下降,边际成本始终低于平均成本。如果该企业未受监管,它会选择在边际成本(MC)和边际收益(MR)的交点B处进行生产,这通常小于社会最优供应量。私人供应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水平,是无效率的。而有效率的生产要求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最优供应点是在边际成本(MC)与需求曲线的交点A处。但由于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企业在这一价格下会亏损并退出市场。因此,学者建议政府进行干预,以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服务质量。
因此,学者建议政府进行干预,以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服务质量。或者由政府经营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
一种思路是政府将价格设定在平均成本与平均收入(需求曲线)相交的点Pr,这样企业既不会获得垄断利润,又能保持最大可能的产出而不致破产,这时企业生产的最低可行价格(Pr)。然而,在实践中确定这些价格往往很困难,因为企业的需求和成本曲线可能会随市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一些其它监管措施:
实施收益率管制:一种基于企业资本回报率的监管方法。监管机构允许企业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率,但不得超过某个公平值。这种做法被称为“收益率监管”(Rate of Return Regulation)。公式如下: P = AVC + (D + T + sK)/Q 其中, AVC是平均可变成本;Q 是产量;s 是允许的“公平”回报率;D 是折旧;T 是税收;K 是企业的当前资本存量。
设定价格上限:限制垄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防止其过高。基于企业的可变成本、历史价格以及通货膨胀和生产力增长等因素。价格上限监管允许企业在不需要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每年按照实际通货膨胀率减去预期生产力增长率来调整价格。
拆分垄断业务:将垄断业务拆分为多个部分,引入竞争。
公共所有权经营:政府直接拥有并管理自然垄断企业,确保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可负担性。
自然垄断分析的问题#
张五常认为,自然垄断的分析应从进入市场后的平均可变成本进行,而非长期平均成本(cite)。当企业进入市场后,其平均可变成本通常是碗型的。例如,如果某行业中存在多个企业,说明平均成本不会持续下降。
此外,分析企业生产时,选择合适的计量单位非常重要。例如,在出版行业,以每册书作为单位是不恰当的,而应该使用书号为单位。另外,一些与制造汽车铁牌类同的行业,在大量生产时通常会有好几家工厂处理,这也表明平均可变成本不会持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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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张五常指出,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通常受到政府管制,这是由于地役权(easement)问题的存在(《受价与觅价》第124页)。地役权涉及通过多种用途的土地及多个业主的房产。公用事业需要使用这些地役权,若无政府介入,协调和实施将极为复杂且难以实现。政府的参与简化了这一过程,确保项目能够顺利推进。